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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條件中,“承運人”指廣州威立森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承運人並不是公共承運人,無需承擔公共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有權自行拒收承運貨物。


2. 承運人保留按照任何路線和程序承運以及通過連續承運人來傳達發貨人的貨物、並且按照其裝卸、儲藏和運輸方式來承運貨物的權利。


3. 承運人保留檢驗托運的任何貨物的權利(但並無此義務)以確保按照承運人的標準營運程序、報關及裝卸方式可以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國家。


 4. 承運人的運價包括當地的機場稅,但是不包括因承擔發貨人的貨物而發生的任何增值稅、產品和服務稅、關稅、稅款、進口稅、押金、海關關稅或收費(統稱”費用”)。發貨人和收貨人應承擔該等費用(如有產生費用),如果收貨人不履行付款義務,發貨人應承擔付款責任。承運人對因貨物被海關或類似的政府當局扣留而導致的任何罰款、損失、損害不負任何責任,發貨人應保障承運人免受任何該等罰款、損失或損害。雙方明確同意,如果承運人先行支付任何費用, 承擔人有權在所付費用的範圍內對貨物實施留置權,同時有權在收到代付費用之前扣留貨物或者變賣貨物並從變賣所得額中取回承運人先前代付的費用。


 5. 發貨人負責對貨物進行包裝,包括將貨物包裝承運人提供給發貨人的任何包裝箱內,承運人對於因不充分包裝或不恰當包裝(包括因承運人過失引起的)而造成的貨物的損失或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發貨人有責任正確並準確地表述各托運貨物的托運地址以便於順利交貨,承運人對於因發貨人未能遵守該方面的 規定而導致的發運延誤或交貨延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6. 發貨人保證其具有完全的權利和職權來處理貨物,同時被授權代表其自己以及作為已經或日後可能與貨物發生利害關系的所有其他人的代理人來接受和正接受本條件。發貨人應保障承運人免受因其違反本保證而引起的任何損害、成本或費用,以及保障承運人免受任何一方或多方就貨物提起的任何性質的任何索賠,包括收貨人 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就因包括但不限於承運人的任何過失引起的貨物損失或損壞或交貨延誤提出的任何索賠。


7. 在空運過程中因導致貨物毀滅、損失或損壞的事件的發生導致貨物毀滅、損失或損壞,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也不應對貨物運送延誤而導致的損害負責。承運人對損害的發生無需負責,但是,承運人在本條件下應付的責任應局限於承運人因發生遺失而必須支付的款項。該支付額,就托運的每件貨物而言不得超過100美金或貨物申報價值的等價金額,或如果就貨物遭受了損失或損害而投保了在途保險而言,不得超過此份保險下規定的應付金額。本協議中的權利應代替任何其他權利、訴因或任何法律項下的權利。


8. 就運送貨物的對承運人提出的任何索賠,如果是遺失,自貨物交貨之日起2天內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運人的辦事處;如果是遺失發生,自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2天內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運人的辦事處;否則,不得對承運人提出任何訴訟,以及發貨人/收貨人對承運人提起任何索賠的權利也將自動滅失。


9.承運人不得托運危險的、具有危害性的、易燃的或爆炸性材料、金子和銀條、硬幣、粉塵、氰化物、沈澱物或任何形式的天然的未經鑄造的金塊和銀塊、白金和其它貴金屬、貴重的寶石、珠寶首飾、任何國籍的貨幣(紙幣和硬幣)、可流通證券、任何種類的支票、股票、債券、證書、印章、空白或背書銀行支 票、匯票或旅行支票、古董文物、藝術品、牲畜、植物、毒品、醫藥品、白酒、火器、煙草、糧食、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限制的物品或易腐爛貨物,如發 貨人將上述產品委托給承運人托運,發貨人應保障承運人免受因運輸該物品導致的或與運輸該等物品有關的所有責任、索賠、損害、損失、成本(包括訴訟費用)和費用的損害,承運人對該等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其知曉貨物違反條件規定之後立即停止托運。


10.承運人對於運送過程之外發生的因包括但不限於承運人過失或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貨物的任何損失、損壞或交貨延誤(或由此引起的簡直損失)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合同責任和寄托責任,但是,如果在途保險已投保,那麽發貨人有權獲得因貨物損失或損壞而應該受償的金額。


11. 發貨人保障承運人免受因貨物導致的以及不論是否在貨物由承運人占有時發生的以及不論是否包括但不限於承運人的任何過失引起的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任何財產損害、或任何種類的任何其它損失或損害(包括簡直損失)而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請求和/或責任的損害。


12.如果運輸涉及替換性目的地或在啟運國之外的國家停留,那麽可能會適用華沙公約。如果適用華沙公約,那麽應一起閱讀本承運條件,如果本承運條件和華沙公約之間有存在矛盾之處,則優先適用華沙公約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如適用,華沙公約包括修改後的公約及1999年的蒙特利爾公約。


13. 承運人的費用以當地貨幣報價,發貨人(或收貨人,視情況而定)應支付的所有款項必須在發票日期後的30天內以當地貨幣支付。如果本合同 項下應支付給承運人的任何費用逾期30天以上扔未支付,承運人可每月按照1.5%的利率就任何逾期的款項計提滯納金,直至支付該費用為止。


14. 發貨人保證貨物描述是完整的和準確的,以及遵守所有適用慣例、進出口規定和貨物啟運國家和目的地國家其它法律的規定。如果違反了本條件的規定,且承運人意識到了該等違約,承運人有權立即停止托運,那麽發貨人/收貨人應保障承運人免受因發貨人違反本條件規定或與發貨人違反本條件規定有關的所有責任、索賠、損害、損失、成本(包括訴訟費用)和費用的損害。


15.承運人在收到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儲藏和保險費用)之前有權對貨物實施留置權。如果承運人在向發貨人發出實施貨物留置權的通知後一個月內仍然沒有收到應付款,承運人有權對貨物進行變賣處理。


16. 在發貨人沒有向承運人支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收費和費用之前,發貨人不得對承運人提出任何索賠。就發貨人對承運人提出的任何索賠,不得從該等收費和費用中扣除。向承運人提起的任何起訴應從有權提起訴訟之日起2年內提起,如未提起,則會永遠撤銷。


17. 如果承運人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承運人所在地主管當局認為承運人應該對貨物貨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的任何損失、損害或交貨延誤(或由此引起的任何簡潔損失)不負責,(在不損害以及盡管本承運條件中有其它規定,尤其是第10條款),那麽本條件下承運人所負的責任應局限於承運人因發生的損害而必須支付的款項,支付額不得超過在華沙公約適用於本承運條件的情況下應支付的金額,或者更高一點的話,就每件托運的貨而言不得超過100.00美元或貨物申報價值的等價金額或貨運費的5倍。以低值作為賠尚,或者就投保了在途保險而言,不得超過貨物損失或損壞時根據本協議應支付的金額。盡管發貨人已經(無論什麽原因)向承運人聲明了貨物價金,發貨人/收貨人特此同意,承運人在本承運條件下對貨物損失、損壞或交貨物延誤的責任應局限於每票托運的貨物100.00美元,或者是如果超過使用華沙公約的 情況下所規定的限額,如同沒有做出任何價值聲明一樣,除非以書面方式做出了明確的約定。


18. 如這些條件免除或顯示了承運人的責任,此類免除或限制同樣適用於承運人的管理人員、職員、代理人或代表。


19. 如果按照托運人提供的收件地址,無法找到收貨人的話,承運人可將該貨物退回至托運人,由此產生的費用,將由托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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